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冀商服贸字〔2020〕12号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 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 贸发〔2020〕137号,下称《指导意见》)。现就推进全省展览行 业安全有序复展复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举办地防控责任。根据分区分级精准 防控和展览活动属地管理原则,低风险地区举办必要的各类展览 活动,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同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 动举办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和具备的举办条件出具书面评估 意见。展览活动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 应充分考虑到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大型或室内密闭性展会 对疫情防控带来的风险和有效的预防性控制措施。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览活动,省部级展览活动由主承办市级 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 府同为展览活动承办单位的,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县、区级政府疫 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由市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转 报。省内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览活动,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县、区 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二、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审批备案主体责任。党政机关举办境 内展会活动、涉外经济技术展会活动的审批及备案管理,分别按 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有关事项的通 知》(冀办〔2020〕1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 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2号)和《关 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 发〔2020〕13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省级、地市级、区县 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和具备 的举办条件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 展览活动方案与疫情防控方案一同制定、一同报批、一同实施。 市场化展览活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类的原则,由 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 的意见和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的备案、 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主承办单位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谁 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展览活动举办单位(主、 承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展览场所单位承担展览活动 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承担联防联控责 任。在展会举办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 下,建立展览活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专班,制定疫情防控工作 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压实责任,规范消毒,联防联控。采取线 上预约、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运用大数据科 学合理控制人流。 四、 积极推进展会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运用5G、 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打造线上展会新平台。 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 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办展理念、运营规范、 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龙头在线展览企业。支持打造市场竞争力强、 带动作用大的线上品牌展会,有效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做 好线下展览活动服务工作,推动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发展。 五、 推进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各级商务、公 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规范在疫情 防控常态化机制下各类展会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要全面推进 “不见面”无纸化审批。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和涉外经济技 术展览会的行政审批、转报和备案事项,通过河北省商务云公共 服务平台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线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保行政许可审批,统一通过公安系统的河北省大型活动安全管 理服务平台系统办理审批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展览业 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 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 通知要求和本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指导展览活动有关单 位进一步细化、优化和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 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 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 发〔2020〕137 号) 2.河北省举办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评估意见表 河北省举办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评估意见表
河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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