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10月1日起实施。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8 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51366—2019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GB/T 31598、GB/T 3215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后,将不可避免的排放量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销大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2大型活动 large-scale event 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 3.3大型活动组织者 event organizer 发起和(或)管理整个大型活动或大型活动某方面的实体。[来源:GB/T 31598—2015,3.10] 3.4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范围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 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来源:GB/T 32150—2015,3.1] 3.5碳配额 carbon allowance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4. 基本要求和原则 4.1 实施碳中和的大型活动,应结合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再通过抵销的方式中和其最终排放的温室气体,实现碳中和。 5. 碳中和实施流程大型活动碳中和流程包括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发布、减排行动的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中和实现、碳中和评价及实现声明。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流程见图1。6.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发布 6. 6.1 大型活动组织者需在大型活动筹备阶段制定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并形成文件,实施计划应包括: a) 提出减排措施。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的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并确保减排措施的有效性; b) 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与碳中和的边界,应至少包括举行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c) 明确碳中和的抵销方式; 6.2 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发布内容应包括大型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内容、减排措施、预估排放量、碳中和的抵销方式及预期实现碳中和时间等。7.减排行动的实施 7.1 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应当实施经济可行的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并评估这些行动的有效性。 a) 在筹备阶段,制定大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可在再生能源、减少大型 活动耗材使用量、采用节能型高性能设施、考虑大型活动选址以减少交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等措施。 b) 建立适当的流程,对大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必要时实施改进措施,以确保最大程度实现大型活动温室气体减排。 8.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8.1 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应至少包括其举行阶段的所有可控制和可施加影响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核算其在筹备和收尾阶段所有相关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8.2 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学应按照本文件附录A中推荐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9. 碳中和实现 10. 9.1.1 当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中所覆盖的核算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小于等于用以抵销的碳配额单位、碳信用额度或(和)碳汇量时,即可判定达成碳中和;反之,则不能判定达成碳中和。 a) 部分碳中和:将大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中部分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抵销。但如申请部分碳中和,应至少包含大型活动举行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b) 全部碳中和:将大型活动的三个阶段(筹备、举行和收尾阶段)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施抵销。 9.3 碳中和抵消方式 9.3.1.1 通过获取碳配额或者碳信用抵销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中和大型活动筹备、举行及收尾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当日。 a) 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 b) 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汇项目或其他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c) 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优先选取京津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d) 国际黄金标准减排(GS)签发的中国项目碳信用; e) 国际自愿减排项目(VCS)签发的中国项目碳信用。 9.3.1.3 一旦9.3.1.2中规定的碳配额或者碳信用被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对应碳配额或碳信用应在相应的管理机构处被扣减或注销。 9.3.2 新建碳汇林抵销 9.3.2.1 大型活动可采用新建碳汇林抵销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中和大型活动筹备、举行及收尾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当日。 a) 新建碳汇林产生的碳汇量审定和核证依据按照AR-CM-001-V01方法学等由国家或本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核算,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证; b) 新建碳汇林用于中和大型活动的碳汇量,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c)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碳汇林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养护、碳汇量及对应时间等信息。 10.碳中和评价 10.1 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现后应进行第三方评价,确认并证明大型活动实现碳中和的实施过程按本文件执行。 11. 碳中和实现声明 12. 11.1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现并经评价后,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发布碳中和实现声明。 13. 11.2 碳中和实现声明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大型活动名称; b) 大型活动组织者名单; c)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 d) 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和排放量; e) 碳中和类型、抵销方式及实现碳中和时间; f) 碳中和的评价方式、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 g) 声明组织(人)和声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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