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出国办展资质评定办法(试行

2022-02-21 17:04:05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提升出国办展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从我国出国办展实际出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会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意见,本着客观、公正、严格以及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行业良性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办展机构是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我国登记注册、审批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中涵盖展览业务,并开展组织或承办出国办展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出国办展业务是指组织企业赴国(境)外参加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的展览活动。

    第三条 出国办展机构自愿向中国国际商会申报出国办展资质评定,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单位出国办展能力、水平、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评定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行为和过程。资质评定的结果可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出国办展项目提供参考。依据现行法规, 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由贸促会负责审批(会签商务部)。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负责资质评定办法的制定和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国际商会对资质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定结果报中国国际商会审核备案后,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制作、核发资质评定等级标牌和证书。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六条 出国办展资质分为AAAAA、AAAA、AAA、AA和A级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别。

    第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从行业主管部门、会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中选聘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每次评定工作,由会展委员会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资质评定评分分为客观综合分和专家总体评价分两部分。

    (一)客观综合包括成立年限、员工人数、注册资金、上一年度净资产、上一年度出展业务收入、上一年度出展人均业务收入、过去三年出展面积总和、过去三年出展面积平均年增长率、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出展项目数等指标,分别设置不同的权重和档次,累计计算各单位客观综合分。上述内容由出国办展机构如实填报,填写承诺书。评审专家有权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后情况计算评分。

    (二)总体评价是指专家通过审阅、查阅出国办展机构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以及专家对该单位的了解,在考虑平衡项、加分项和减分项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打分。其中,平衡项包括出国办展业务范围所具有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限定与不同情况等;加分项包括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息化建设,员工培养培训,团队管理与客户服务,过去三年举办的国外自办展数量和面积,过去三年在国内实际承办的国际性展览会规模、数量、水平和影响,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社会机构奖励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同行间好评情况等;减分项包括展会期间严重投诉,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社会机构通报批评、处罚情况,同行间差评情况等。

客观综合分和总体评价分分别占80%和20%,计算得出总分。总分达9.3 - 10分为AAAAA级,8.5 - 9.2分为AAAA级,7.7- 8.4分为AAA级,6.9 - 7.6分为AA级,6.0 - 6.8分为A级。

    

                 第三章 审报与评定

    第九条 出国办展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自愿申报资质评定:

    (一)贸促会受理审批的出国办展项目的组展单位,或从事出国展览业务的国内民营企业、外国在华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展览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出国展览业务三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有效维护国家对外形象和参展单位利益,信誉良好。

    第十条 出国办展机构申报资质评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须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处盖章,并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以档案袋封存递交。

    (一)参评承诺书正本;

    (二)申报机构基本信息表;

    (三)申办人员授权书正本;

    (四)独立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和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五)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六)申报机构主要情况介绍(含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息化建设,员工培养培训,团队管理与客户服务,过去三年在国内实际承办的国际性展览会规模、数量、水平和影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

    (七)申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营责任人)简历;

    (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复印件;

    (九)近三年出国办展活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行业主管部门、社会机构授予的奖励文件、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一)对申报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事项的保密要求书面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定每年一次,出国办展机构可以自每年2月开始向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6月进行集中评审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为填报材料——收集整理信息数据——组织评审会——确定评定意见——网上公示——核实处理公示意见——上级审核备案——颁发等级标牌和证书-—公告等。

    第十三条 初评结果在中国国际商会和会展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会展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中国国际商会审核备案,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颁发资质等级标牌和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对出国办展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资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使用范围:

    (一)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颁发的资质授牌证书可置于单位办公室营业场所;

    (二)资质评定等级可用于出国办展单位招展和经营宣传使用;

    (三)中国国际商会将向国内外展览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推荐推介获得资质的出国办展机构和评定结果;

    (四)任何单位未经评定不得冒用或使用与获得资质等级不符的中国国际商会出国办展评定资质,用于单位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有效期四年。资质持有单位自获得资质起满2年,认为具有更高等级资质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评定。重新评定获得的资质评定等级有效期自获得资质之日起重新计算。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个月,资质持有单位须按照第三章规定重新申请资质评定。

    第十七条 资质持有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信息,需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天内向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资质持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等级;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的,自降低或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一年后视整改和消除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重新申请资质评定。

    (一)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二)经营活动中有不实宣传和恶意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在出国办展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司法部门追究;

    (四)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扰乱危害出国办展市场秩序,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六)伪造、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七)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商会会展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质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资质申报单位须缴纳评定费用,用于评审、公示、证书及标牌制作等,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6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