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展业协会章程

 

河北省会展业协会章程

(2020年1月10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河北省会展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 Hebe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onference  Exhibition  Industry。缩写: HAEX

第二条  河北省会展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北省会展界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从事、热心会展活动的个人联合发起,是经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全省会展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为会员和相关企事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展知识产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我省会展业不断赋能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贡献力量。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会接受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的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合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对河北省举办的会议、展览及各类会展活动进行搜集、汇总、统计、协调和管理。

(二)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调;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展知识产权,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三) 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制定会展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年度展览计划,制定和完善会展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体系。 

(四) 开展全省会展业宣传、业务咨询,提高会员的美誉度,提升全省会展业的知名度。

(五) 开展全省会展服务工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和会展企业之间以及外省同行业之间架起有效沟通的桥梁。 

(六) 举办多种形式的交流会、报告会、专业沙龙、专业考察活动,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

(七) 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各种形式与内容的专业培训和在职教育,组织校企对接活动,提供见习岗位,为全省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支撑。 

(八) 开展同(境)内外会展机构、协会的广泛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办展、培训,邀请国外会展机构人员来考察、访问、讲学、治谈、项目合作等,进我省会展业快速与国际接轨。

(九) 加强会展业的研究,建立会展信息中心,公布行业信息,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微观经营提供依据,为参展参会人员提供便利

(十) 收集社会各界对各类会展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反映,或向政府提出违规事件的调查申请,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一)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和组织国内外各类会展活动,提供会展策划、设计、广告、印刷等信息服务与业务咨询。

 (十二) 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服务平台,编辑出版河北会展》内刊和有关业务书籍等

(十三) 开展有益于本会发展的其活动。

   m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及有关团体、组织机构、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或团体会员。

  (四) 凡直接从事会展工作和从事与会展相关的组织、策划、设计、制作、广告、物流、运输、金融、保险、媒体、饭店、餐饮、旅游、教育科研等服务工作的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协会资源,在会刊上发表论文;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各项活动;

(五)会员的业务活动和相关专利、知识产权等,受协会的支持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自愿退会,应以书面本会。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和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列席本会各类会议;对本会重大事项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或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聘请专家若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本会重大事项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业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

(一) 宣传费

(二) 有关活动费

(三) 各种会议费

(四) 协会办公费

(五) 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六) 业务往来接待费

(七) 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