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新规助力中西部展会平台建设

2022-02-21 17:04:09415

        本月6日,财政部公布财关税〔2016〕21号文,决定对“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但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

  《通知》设定免税范围

  《通知》明确,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鞋、帽、伞等日用品,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这七类展品,每个参展商的免税展品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美元。

  珠宝首饰和艺术品单件售价不高于500美元的,每个参展商免税展品的数量不能超过20件;单价在5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的,免税数量不能超过10件。

  《通知》还明确,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上,免征进口关税的展品包括单价不超过1000美元的皮革、皮毛和鞍具、挽具;在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上,单价不超过200美元的化妆品、医药和保健品,不超过1000美元的珠宝首饰,木制品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有关方面表示,这一新规将有利于相关国家企业扩大对华出口,缓解与中国贸易不平衡矛盾。

  《办法》贴近市场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进出口展会展品的相关规定、办法相继作出调整,或修改。

  如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2013〕212号修改版。据海关总署方面解释,此《办法》修改目的主要是为企业减负,促进经济增长。

  《办法》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出境涉及展会展品的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可以暂不缴纳关税,但应当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自《办法》实施起,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公约》完善展品监管

  早在1975年11月3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会展业也日趋兴盛。尤其是近年来,中国自主品牌展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吸引了全球知名企业来华参展,入境参展的展品涉及领域繁杂的不同种类,对海关针对入境参展的展品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自1993年起,我国加入了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和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

  近年来,为配合公约的实施,深化我国海关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展览品监管制度,参照国际海关监管惯例,海关总署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做出相应的修改,并已与国际接轨。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展会平台效应日趋显现。此次,财政部公布的《通知》,进一步表明了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展会的扶持力度。